Wednesday, June 1, 2016

關於藥事法第102條之檢討


群享診所 管灶祥醫師
檢討藥事法第102條:醫師緊急調劑權限縮為,只在下列二種情形下可以調劑:
1、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  (目前規範 1.8km內無藥事人員 )
2、醫療急迫情形下 (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,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)
茲就上述二種情形檢討,逐項說明如下:
一、   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 (1.8 公里內無藥事人員的限制過於嚴苛。偏遠地區病人猶如次等公民)
1、 檢討距離
當初訂定1.8km的依據為何?民眾自行領藥應考量其花費時間。台灣人步行速率約為每分鐘 75m1.8km則需步行約24分鐘。當病人巳經有病在身,政策設計讓病人走24分鐘才能領到藥物是合理的嗎?
2、 檢討藥局休息日及藥師的休息時段
即使1.8km內巳有藥事人員執業,亦無法保證藥師都有上班。例如藥師可能休息或外出,甚至藥局並未營業。那麼病人如何領到藥物?
3、 檢討藥局規模、藥品種類不全
藥物種類繁多,每家藥局規模有限,很難有齊全的藥物品項。或者限於成本不提供部份藥物品項,特別在藥價連續調降的狀況尤其如此。當醫師處方給病人的藥物,藥局沒有進貨時,病人如何領到藥物?
4、 檢討藥局的壟斷狀況:
若某偏遠地區的藥事服務人員僅一、二位。1.8km內均需至該處領藥,那領藥會變成關鍵步驟,是否可能構成「壟斷」行為?會不會反過來影響醫師處方,由藥師指定藥物品項?
5、 檢討區域競合影響:
據研究指出,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,歷年公告變化不大。除了偏遠地區確無誘因讓醫師藥師服務之外,是否可能因為診所/藥局在區域的競合關係造成影響?
檢討上述狀況,所謂「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」,定義過於嚴苛。應該改採「藥事資源不足之偏遠地區」。而藥事資源是否不足,應綜合考量距離、服務時段、藥局規模等。而且應避免單一服務提供者造成的壟斷,以及不當區域競合等不利影響。
建議重新定義「藥事資源不足之偏遠地區」:標準可參考下列方案:
1、合理距離:可採步行5分鐘距離,約為 375m
2、合理服務時段:應有合理的藥事人員服務時段。例如:將範圍內所有藥事人員服務的時段合併後,每週不低於98小時。( 14hr *7日,每日8AM 10PM)
3、合理規模:應檢討所能提供藥物品項是否充足。主管機關應研議具體檢定規模的方法。以避免大多數病人領藥領不到的狀況。因為領不到藥物就是藥事資源不足的表現。
4、避免壟斷與不當競合:仿照政府採購法的觀念,在合理距離內應有三家以上具規模的藥局,方不致於產生壟斷或不當競合。
綜上,應檢討做法甚多。尤其是規模,因藥物品項在不同層級的醫院與診所差異很大,所謂合理的藥物品項數,存在認知差異。實務上建議由 「病人提出」領藥困難,由「主管機關」認定,例如授權衛生局開醫審會來認定。
二、    醫療急迫情形的認定 (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,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)
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:「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,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,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。」
這裡出現幾個問題:需限定在醫療機構內才能處置嗎?何謂立即使用藥品?何種狀況才能符合醫療急迫?因為條文僅指出「急迫醫療處置」,似乎將判斷的權利都交給醫師處理,真的是這樣嗎?
1、 病情危急是醫療急迫情形:病情危急,係由醫師認定之。
依衛署函釋,病危是醫療急迫情形,而病情是否危急,係屬醫療專業範疇。綜言之,「病情危急」是醫療急迫情形,由醫師認定即可親自緊急調劑。
2、   限醫療機構內:路倒是病危狀況,但病人並不能自己選擇只倒在醫療機構內。故全聯會曾函請衛署釐清此限制,衛署9787日衛署醫字第097003543號函釋,由於病情危急不一定發生在醫療機構內,所以衛福部同意緊急調劑「並不限於醫療機構內」。
3、 立即使用藥品:食藥署解釋「立即使用藥品」就是現場立即使用的。故僅限當次給藥,不能提供多次使用。不過醫界多數認為既然巳調劑,除非病情吃一次藥就好,否則為何不能給三天?為何要讓病人再次就診或至他處領藥才可以領多天份藥品?這點尚待檢討。
4、 「非病危」的狀況,是否亦屬於「醫療急迫情形」?
(1)病情不危險但緊急、或屬於急性病:病情需要儘速處理,且病人有病在身不便奔波領藥
例如:緊急如發高燒,過敏,氣喘,意外受傷出血等等。急性病如感冒,腸胃炎,皮膚感染,泌尿道感染,急性疼痛例如下背痛,等等。這些雖非危險但理應儘速處理。以小兒發燒為例,若晚上10點巳給醫師看診,沒道理因為藥師下班而讓病人隔日才能領到藥物。
(2)病人個人因素,有急迫需要:病人因個人因素,不便奔波領藥。
例如:獨居老人,無交通工具,身障患者行動不便,等等。這些病人來到診所親自就診巳經要克服許多困難,為了領藥要再跑很遠,我們於心何忍?
(3)病人確實在外面領不到藥時:有些病人的藥物特殊,或者會賠錢。確實去藥局會領不到藥物,只好回來找醫師解決。
例如:特殊疾病,非一般常備藥,只有少數醫師使用。或部份原廠藥物,因進價高於健保費故大部份藥局沒有進貨。諸如此類的狀況,病人遇到後回來找醫師。醫師如何解決?難道病人因此要跑到大都市或醫學中心領藥,或由醫師更換成並不適合病人的藥物品項嗎?
綜上,依法因病情危急醫師可立即給藥。但若病情不危險卻屬緊急等狀況,則建議緊急調劑權可適度放寬,並且將病人因個人因素,以及確實在附近藥局領不到藥的這些情況,包括進來,從寬認定為醫療急迫情形。
實務上醫藥分業後政府也發現部份患者確實有領藥的困擾,否則政府不會開放「居家藥事服務」。但「居家藥事服務」只適用慢箋,對於常見感冒及一般急性病的看診,因需現場看診領藥,並不適用。
持平而論,政策鼓勵醫藥分業是正確的大方向。醫師藥師專業分工。醫師開立處方箋,藥師負責調劑。有問題醫藥雙向溝通。由於有醫師藥師雙重專業把關,更可以確保病人使用藥物的安全性。
但嚴格說來,藥物係由藥廠製造,相信不論是醫師與藥師購進的藥物,品質是相同的。而調劑包括調配與調製,一般常用藥物都屬調配行為。調配係指依處方箋內容選取正確藥品、計數正確數量、書寫藥袋或貼標籤、包裝等過程之行為,藥師具備專業能正確執行,醫師也一定可以。詳細地說,由於處方箋都是醫師開立的,諸如「選取正確藥品」、「計數正確數量」、「書寫藥袋或貼標籤」等等過程,到交付給病人,由醫師來做與藥師來做的正確性應該相同。也可以反向思考,不論醫師藥師,如果會選錯藥品、計數錯誤、書寫錯誤,並非是專業能力不足,而應是人為疏失,因為醫師藥師都是人,可是這類的犯錯率大致差不多。依前述的論證,不論由醫師或藥師來調劑,均能確保「藥物的品質相同」、「調劑的過程正確」。只是差在誰做的效率較高?還有調劑費用給付問題。因為醫師的時間用來診察多,因此醫藥分業的本質,是醫師專門看診開立處方,藥師專門調劑。如果醫師把工作全都包了,可能看診的時間變少,而藥師則可能沒工作。因此醫藥分業政策的大方向是對的。但強制性地限縮醫師調劑的權利,不論醫師看診人數,也不管藥事資源是否不足,可能會嚴重影響病人就診後領取藥品的便利性,變成看完醫師一定還要看藥師。這是否為必要之惡?應該不是的。

是故,在醫藥分業的大方向不變的前提下,建議回歸以病人為中心,重新定義「藥事資源不足地區」,並放寬「醫療急迫情形的認定」。前二者綜合起來,可整合為「病人可自主請求醫師調劑的權利」。如此既可維護藥師正當的工作權利,又可藉由醫師的緊急調劑權來解決前述的各種急迫性問題,醫藥共同合作守護病人的健康,方為社會之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