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是醫療界的太上法?(謝坤川)
摘錄自台灣醫界 文/謝坤川台北縣醫師公會理事
「醫療契約」中的「醫療行為」義務,涵蓋「診
察、治療、開給處方、交付診斷書到告知病情、處
置、調劑藥品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」,層
層環節,出了醫療糾紛要找醫師賠,健保事後不給付
仍要找醫師罰。原因當然是醫師是整個醫療行為的
「通盤瞭解者」;所以醫師除了入學門檻遠高於其他
醫事人員,且要修業長達七年,醫師的學習幾乎包含
多數醫事人員的職能總合。
醫療是極其繁複的,需要各類醫事人員的協助。
但如同總統不會因為有總統府發言人,就變不能自己
發言講話;精神科醫師不會因為有心理系,就不能看
精神病;檢察官不會因警察有「司法警察」之職權,
就喪失偵查權。
民國82年2月,在有計畫的運作下(半夜立法),
立法院將原「藥物藥商管理法」修改成一部醫療界的
「太上法典」,即「藥事法」。在無相關專業配套措
施、無防禦申辯機會下,西藥師變成可兼營中藥之調
劑、供應或販賣業務者(第35條)(藥師高考根本沒
有考本草學、方劑學、炮製學、中藥鑑定等)(目前
西藥的藥師修得16個中藥學分,且不須經過任何中藥
考試,即可取得合法的中藥調劑人員資格),醫療器
材之輸入、製造及販賣(第4、13、40條),取得醫
師之處方權(第50條);包山包海之餘,仍不忘防禦工
事,在其最末章附則中增訂第102條越俎代庖界定「醫
師以診療為目的」,以具「排他性」、「片面的」條
文剝奪醫師的調劑權(第37條)。試想有一天警界在
「警察法」增訂「檢察官以提起公訴為目的,刑事訴
訟法實施二年後,…偵查權以無警力之偏遠地區或刑
案急迫情形為限」時,檢察官會如何感想 ﹖
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牙醫師公會遊說立委推動
國民口腔健康法案,月前偵結,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
起訴八名當時立委。同樣中藥商遊說藥事法第103條修
正案,多位前、現任立委遭控貪污。「藥事行為」是
整體「醫療行為」不可分割的一部份,沒有一個良醫
是診療之後,不在意自己患者所接受的檢驗、調劑藥
品正確與否,尤當病患取得的藥物來自不可預期來源
時。「利委」及民間醫改團體不明就理,將對醫療院
所與藥局僱用「非醫、藥人員調劑」的疑慮,被轉化
成以排他性剝奪醫師調劑權的醫藥分業;不但造成醫
療界惡鬥十餘年至今未息,更造成無數因無醫師監督
下病患處方藥與同質保健食品加成服用的案例大增。
期待我們的司法界能站出來,主動調查當初修訂尤劣
於藥事法第103條的第102條,有多少立委及社運團
體受賄貪污,增訂如此不專業又一面倒,圖利特定行
業,破壞醫療完整性的法條。
後 記
1. 本文乃閱讀52卷第3期台灣醫界雜誌李志宏、施肇
榮醫師發表之「被限縮的醫師調劑義務」一文之迴
響。著重理念的傳導溝通,而非一般之文學或醫學
著作,冀在爭取醫界同業之自覺與認同。
2. 醫界長期深受論理不通的藥界及謬誤仇醫的醫改團
體,以「歐美先進國家皆如此」及「世界潮流不可
擋」等人云亦云說法所洗腦,卻不視「歐美HMO
早已失敗」及「人民醫療費用居高不下卻又被嚇的
不敢看病的原因何在?」。反觀台灣醫師們「有功
無賞,弄破也要賠」,被斷腳(喪失固有的調劑
權)斷手(藥師未扮好藥品守門員角色,健保卻罰
處方醫師)之餘,也只能躲在後門狹縫,甘於爭取
卑微的「子女探視權」(緊急調劑「義務」)。
3. 醫界若有心向社會爭回「有尊嚴的調劑權」,必先
自己內部宣導理念一致,破除已長期被催眠植入的
錯誤百出之醫藥分業觀念。本文理念雖曾向部份
「基層醫療」醫師宣導;但其占全體近4萬名「醫
院、診所」醫師比,幾微不足道。
醫師是僅存且典型的社會中堅知識份子,「尊
嚴」是我們保持有醫療熱誠的原動力;但徒法自行的
錯誤醫療政策卻讓周遭許多醫界前輩成了「法律邊緣
人」,台灣全體醫界俱有責焉!